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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: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发布时间:2008-12-24 20:46:48   点击率:280

跆拳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
 

 

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:

  在奥运会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八名者;

二、运动健将:

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

  (一)在亚运会、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前六名者;

  (二)在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者。

三、一级运动员:

  在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前六名者。

四、二级运动员:

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
  (一)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;

  (二)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比寨中获得前八名者。

五、三级运动员:

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
  (一)在地、市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;

  (二)在县(区)级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者。

 

注:

  上述比赛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,方可授予等级称号